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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18条要求: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认定为**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列目规则的**航空零部件,研究单独设立本国子目。
划重点:实行“报备即批准”,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